最近,同济大学一项人事制度改革在高等教育圈引发了不小的讨论。起因是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考核管理,"不再签订长期聘任协议"。这条消息传开后,很快被简化成一句极具冲击力的话——"同济大学取消长聘制"。

一石激起千层浪。有人忧心忡忡,担心一旦所有教师都被纳入周期性考核,大学会不会慢慢变成另一种意义上的企业;也有人拍手叫好,认为高校教师本来就该"能上能下、能进能出",铁饭碗吃太久本身就是问题。

但如果我们真的把这场改革简单归结为"支持长聘"还是"反对长聘"两个阵营的对立,其实是把一个复杂的制度问题过度简化了。这场讨论真正值得深挖的,不是站队,而是三个更根本的问题:大学为什么需要长聘制度?拿到长聘之后,教师到底该不该继续接受考核?如果要考核,又该怎么考核才不至于变味?

先把事实捋清楚:改革到底改了什么

根据目前公开的报道,同济大学此次改革的核心变化,是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考核管理,长期聘任协议不再签订。原有体系和预聘岗位人员实行周期性考核,长聘岗位则实行更长周期的考核和中期评价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该校2026年的官方招聘信息中,"长聘教授""长聘副教授""预聘副教授"等岗位名称依然存在。换句话说,长聘岗位这个"身份"本身并没有被取消,变化的是长聘之后是否还要接受评价,以及以什么样的周期去评价。

所以,把这次改革直接概括成"取消长聘制",多少有些以偏概全。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:长期聘任协议的具体条款发生了变化,包括长聘岗位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,被进一步纳入了周期性的评价体系。这不是"有没有长聘岗位"的问题,而是"长聘之后要不要考核"的问题——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。

长聘不等于免检,这在国际上早有先例

一提到"终身教职被考核",很多人第一反应是"这不就是变相取消终身教职吗"。但如果把视野放到长聘制度最成熟的美国,会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绝对。

美国是现代大学终身教职制度最典型的代表,但获得tenure(终身教职)并不意味着从此不再被评价。近年来,美国不少高校系统都出台了"长聘后评估"(post-tenure review)的正式制度。以佐治亚大学系统为例,教师在取得终身教职后通常要在五年后接受一次综合性评估,此后原则上每五年一次;与此同时,该系统还同时实行年度教师评价。也就是说,长聘制与周期性评估完全可以并存,这在制度设计上并不矛盾。

从这个角度看,"获得长期职业保障后仍然被纳入专业评价"本身并不是一件不可理解的事情。长聘保障的是学术职业的相对稳定性,而不是彻底免除教师应尽的职业责任。一个教授获得长聘资格,并不意味着此后二三十年间,无论工作状态如何,都不再纳入任何实质性的职业评价。这一点,无论支持还是反对这次改革的人,其实都值得先达成共识。

尤其是在公立大学,教师岗位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教育资源。如果有人在获得稳定身份之后,长期不承担应有的教学科研责任,而青年教师却要在激烈竞争中不断被评价,这种制度本身反而会带来新的公平问题。

但美国经验也留下了一个警示:考核不能变成"重新竞聘"

不过,长期以来,美国大学教授协会(AAUP)对"长聘后评估"始终持相当审慎的态度。值得说明的是,AAUP并没有主张"获得终身教职之后就不该被纳入评价"——相反,该协会明确承认,终身教职教师事实上一直在接受年度报告、教学评价、同行评价、科研成果评价等多种形式的评价。

AAUP真正警惕的,是另一种变化:如果长聘后的评价,逐渐演变成一种周期性地重新证明"我为什么有资格继续留下来"的机制,那长聘制度实质上就被架空了。为此,AAUP提出了几条重要原则:长聘后评价应主要服务于教师的专业发展,而不能成为重新授予长聘资格或终身教职的环节;不能把解聘的举证责任从学校转移给教师本人,让教师每隔几年就要重新自证清白;考核标准要尊重不同学科、不同职业阶段教师之间的差异;同时必须确保有同行评议、学术自由和申诉程序的保障。

这恰恰是美国经验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——它没有给"支持考核"或"反对考核"任何一方一个简单答案,而是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:长聘不等于不考核,考核也不等于要重新竞争一次长聘。这两者看似相近,实则天差地别。

为什么这条边界特别重要:学术研究需要"容错的时间"

现代大学之所以建立长聘制度,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术研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。真正原创的研究方向刚刚出现时,甚至可能得不到多数同行的认可,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被验证价值。

如果教师每隔三五年就必须提交一份足够漂亮的"成绩单",而考核又主要依靠论文篇数、项目数量、经费规模等各种量化指标,那么教师最理性的选择就不再是进行高风险的原创性探索,而是选择能够尽快出成果的稳妥课题。AAUP在讨论长聘后评估时也特别提醒过,过于频繁和正式化的评价,很可能诱使教师放弃潜在价值更高、但风险也更大的研究方向。

这也正是大学人事改革与企业绩效管理之间最需要划清的界限。企业可以按照年度利润、销售额、市场份额来评价员工,因为它的许多绩效可以在短期内体现;但大学的知识生产,却不能完全按照年度报表的节奏来切割。一所真正优秀的大学,必须允许一部分人在几年内没有耀眼的成果,却仍然在认真做一件重要而艰难的事情。当然,这种"允许"也不能成为逃避职业责任的借口——两者需要精细的平衡,而不是简单的二选一。

真正该追问的,是这几个具体问题

于是,问题的核心逐渐清晰:大学既需要给教师足够的安全感,又不能让安全感演变成惰性;既需要对教师进行考核,又不能让所有人永远生活在考核的倒计时里。

基于这样的思考,比起简单地问"长聘制到底该不该取消",更值得关注同济此次改革的,其实是以下几个具体问题:

考核标准怎么制定? 不同学科能否真正实行分类评价?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、人文学科和实验科学,能否使用不同的评价时间尺度?教学、科研、人才培养与公共服务之间又该如何权衡?

考核不理想之后怎么办? 是立即采取惩罚性措施,还是先给予改进和发展的机会?教师是否拥有充分的陈述、复议和申诉机制?

规则本身是否公平? 谁被纳入评价、谁制定标准、谁监督评价者,以及不同类型岗位为什么要采用不同的制度,这些都应该尽可能公开说明。大学里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职责不同,未必要实行完全相同的考核方式;管理者和普通教师也不可能套用同一套指标。但越是强调教师的责任,制度本身就越应该保持透明;越是要求被评价者遵守规则,规则制定者也就越需要说明这套规则存在的理由。

年轻人和资深教师是否都能被制度善待? 年轻教师是否获得了更多发展机会,资深教师能否仍然安心从事长期研究;那些已经失去工作动力的人能否得到必要的约束,而那些暂时没有显性成果、却在从事重要研究的人,又能否得到制度给予的耐心?

写在最后:好的制度,两种简单化都要避免

说到底,讨论大学长聘制度,需要避免两种简单化的倾向。

一种是把长聘理解成"从此免检"——这样的制度确实容易失去活力,滋生惰性;另一种是把考核理解成"永远竞聘"——如果一位已经通过多年同行评价、获得长聘资格的教授,还要隔几年就重新证明自己"仍然值得被留下来",那长聘本应提供的职业安全感也就所剩无几了。前者容易产生惰性,后者容易制造焦虑,两种极端其实都背离了长聘制度设立的初衷。

与其纠结于"长聘制该不该取消"这样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,不如换一个更有建设性的提问方式:我们究竟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大学教师评价制度,才能既让优秀者得到激励、尽责者获得安定、失责者受到约束,又能让那些愿意潜心十年打磨一件事情的人,不必每隔几年就为一次考核而心生焦虑?

这恐怕才是这场争论里,真正值得中国高校认真思考的问题。大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,不应该只是让教师"动起来",也应该让那些真正值得沉下心来做研究的人,能够安静地坐下来。毕竟,大学的活力固然重要,大学能够容纳"长期主义",同样重要。

对于同济大学这次改革,现在下结论说它成功还是失败,都为时尚早。好的制度从来不是靠文件上的几个措辞来证明自己,而是要看几年之后的实际效果——那时候,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是:教师是否更认真地履行了教学和科研职责,同时又没有因此陷入更严重的短期绩效焦虑。这两个目标能否同时实现,才是检验这场改革成败的真正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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